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具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一)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协议;(二)当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三)非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出现质量保证金减少时,承担补足义务。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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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提前退团旅游费用应退还。《旅游法》规定,强调旅游者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1)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 (2)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 (3)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
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与游客在签署旅游合同时都会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而旅行社则在服务过程中应该尽到相应的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尽而未尽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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