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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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 2、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5、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征地补偿操作程序: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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