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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方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款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征地补偿款发放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3、对于有多数意见的补偿方案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保障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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