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或者合同待遇降低本人不续签,可以要求工作年限补偿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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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如用人单位不继续签劳动合同,仍需对劳动者进行相应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补偿金具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符合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提出要求签订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以上工作年限的计算,通常情况下,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也即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之前的工作年限不作为补偿或赔偿计算的依据。如果计算得出应补偿或赔偿的工资标准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合同到期后是可以选择续签或者不续签的,因此在劳动合同到期后选择不和劳动者续签的话,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是不违法法律的规定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对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选择不续签的话,是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那就是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来弥补劳动者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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