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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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可以要求加班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三)加班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加班的情形如下: 1、生产经营需要; 2、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3、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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