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经济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4、经济性裁员的;5、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6、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劳动合同法》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劳动者工作未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或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算,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对于高收入者,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算,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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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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