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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时间是怎么确定的?

2023-06-02 16: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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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02 回复

专业分析:

共同财产以领取结婚证之日为准。 对于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起诉解决。 只要夫妻感情破裂,不需要其他证据即可判决离婚。 共同财产均分。共同债务均摊。 过错方少分财产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要向对方要求补偿,需要对方有过错才行。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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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来确定财产分割的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的收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属于分割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往往容易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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