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变更程序 1.符合《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当事人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填写《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一),并及时送交对方,由对方当事人在《通知回执》上签收; 3.被通知方接到《通知书》后,应在七日内就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书面答复通知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按对方的要求变更劳动合同; 4.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就变更的条件和内容进行协商;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的,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二);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或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的条件和范围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当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时,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6.《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由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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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有: (1)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与条件等。 (2)另一方按期向对方作出答复,即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
(1)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与条件等。 (2)另一方按期向对方作出答复,即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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