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根据此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肇事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理赔。这样理赔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交通事故的赔偿工作能够迅捷、明确。对于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主要是考虑机动车之间属于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并负有相同的义务,在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推定为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上运用了过错推定原则进行了一定的限定,即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而最后一种情况则是非机动车、行人由于自身原因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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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伤残损害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如果造成的伤残损害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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