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一般保证时,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连带保证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能履行与不履行仅有一字之差,但后果截然不同:第一,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又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第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第三,连带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大,对债权人很有利,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小,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无能力还款时才负偿还义务,如果债务人有存款、不动产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提出先诉抗辩免除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求偿时,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还能力,都必须代债务人先行偿还,然后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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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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