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为人仅仅通过单纯的冒充军警人员执行查处违法犯罪的公务行为的方式侵占非法财物,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仅仅基于其冒充的军警人员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动放弃非法财物,符合本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和本法第372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的,应以该罪论处,不应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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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威信。 2、客观要件:行为人假冒军警人员并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 1、冒充军警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人主动亮明自己的军警人员身份、出示军警证件、身着军警服装、携带警械、驾驶军警车辆等形式。 2、冒充军警的行为应达到使一般人能够相信其身份的程度。 3、冒充军警的行为不可简单地依据结果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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