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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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在下列情形下仲裁员需要回避: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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