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时间留存银行卡凭证。要想证明伪卡交易,持卡人需要举证证明在涉案交易发生时,自己手中保管着真实银行卡。司法实践中,有的持卡人请亲戚朋友出庭陈述整个见证过程,但是,因证人与持卡人存在利害关系且缺少辨别所见卡片真伪的专业能力,故此类证言证明力较低,难以作为认定伪卡交易的证据。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到附近的银行柜台、ATM机或POS机进行刷卡交易。只要在终端机器上使用了银行卡,不论是取款、查询、消费,还是账单打印等操作,均会留下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持有真实银行卡的有力证据。在异地盗刷的情况下,假如持卡人的上述操作与盗刷交易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只要该间隔在合理期间内,能够排除人卡分离及银行卡从一地挪至另一地的可能性,也可以达到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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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借给别人用的,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银行办理银行卡时,发卡银行会和当事人达成约定,约定由当事人本人使用银行卡,不得进行租借或者转让,并且约定一定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从银行办理银行卡后,必须按照约定使用银行卡,不得进行出租或者出借,当事人将银行卡借给别人用的,属于违法行为,发卡银行知道情况后,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且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借出银行卡可能被人恶意消费。若是信用卡会被透支、复制,卡主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对方有意诈骗的话还可能被用作信息买卖和其他犯罪。任何银行卡都不应该借出或泄露密码、验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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