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时间留存银行卡凭证。要想证明伪卡交易,持卡人需要举证证明在涉案交易发生时,自己手中保管着真实银行卡。司法实践中,有的持卡人请亲戚朋友出庭陈述整个见证过程,但是,因证人与持卡人存在利害关系且缺少辨别所见卡片真伪的专业能力,故此类证言证明力较低,难以作为认定伪卡交易的证据。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到附近的银行柜台、ATM机或POS机进行刷卡交易。只要在终端机器上使用了银行卡,不论是取款、查询、消费,还是账单打印等操作,均会留下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持有真实银行卡的有力证据。在异地盗刷的情况下,假如持卡人的上述操作与盗刷交易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只要该间隔在合理期间内,能够排除人卡分离及银行卡从一地挪至另一地的可能性,也可以达到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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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卡给别人,被人用此银行卡犯罪就是犯法的。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等罪名。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银行卡持有人将银行卡出借给别人走账,如果他人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罪的罪犯,行为人故意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是犯法的。该行为可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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