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三)本条例实施后未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四)农民城市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第四十二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待遇:(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三)在调整自留地自留山时给予照顾分配集体收益时增加一人份的份额;(四)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对独生子女学生减免杂费;(五)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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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停办日期是: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2016年将停办独生子女证,退出历史舞台,享受不了独生子女政策了。
从领取证明当月起,每月向独生子女支付不低于20元的医疗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养老金增加5%。企业职工退休后,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调整承包地、私有土地、私有山,分配集体收入时,以家庭人口数为基本分配单位的,增加一人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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