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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如下: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
安徽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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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再生育条件而不在选择生育的,有一次性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三)本条例实施后,未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四)农民、城市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第四十二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待遇:(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三)在调整自留地、自留山时给予照顾,分配集体收益时,增加一人份的份额;(四)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对独生子女学生减免杂费。(五)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四十五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待遇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所以现在大多数的家庭都只生了一个孩子,而为了奖励这些家庭,在一定的年限内会发放独生子女费这一奖励。根据各地政策,支付的独生子女费用不同,这与独生子女费用的支付标准有关,很多人不太清楚。所谓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1、从收到收据的月份到孩子14岁,每月支付5~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都有职场的情况下,双方职场各承担一半的一方有职场,另一方没有职场的情况下,由职场一方的职场支付的夫妻双方都没有职场的情况下,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事务所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给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在内,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应给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分配住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设置中,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住宅价格的70%和住宅水平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支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3、有条件的地方和工作单位可以委托独生子女入园。入学。给医生补助。农村贫困户独生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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