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应明确房屋坐落的地点(方向、朝向、门牌号码等)、类型(公房或私房)、结构(木制、砖制等)、质量(新旧程度、使用状况)、房屋四至、邻界状况及附属设施等内容。 3.数量。 应写明房屋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居住面积(平方米)、楼层数或房间数等。 4.价金。 这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应先由当地房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估价,确定出最高价格的限度,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在此限度内自由协商确定,最后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5.交付方法。 6.交付期限。 应写明交付价款的期限和交付房屋的期限。 7.交付地点。 8.违约责任。 即未按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在合同中应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如的数额或比例。如有必要还可写明赔偿损失的方式。 9.解决争议的方法。 即双方发生纠纷后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 以上是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还可约定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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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房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如果超过确定的期限,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三、出卖方不交付房屋,或者不配合过户的,对方可以要求交付房屋、配合过户,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如果房价出现大额波动,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在违约金之外赔偿损失; 四、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情形有: 1.不能履行,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2.延迟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3.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 4.拒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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