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业务不熟、认识不清是一些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主要原因吗?

2020-04-14 14:35:44
推荐答案

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14 回复

专业分析:

一些情况表明,由于地方法院的少数同志对海事法院的审判业务范围不熟悉,对海事案件的概念作了狭义的理解,是地方法院仍在受理海事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他们的狭义理解与海事法院内部使用的狭义概念不尽相同,但是缩小了海事案件的范围,是带有误解成分的狭义理解。他们一般认为,只有在海上或者在船舶上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才属于海事案件。另外,地方法院的立案法官谙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诉法》,而对于《海诉法》则较为陌生,因后者仅限于在海事法院系统中适用;同时,地方法院的立案法官对《受案范围》所确立的案件类型也比较生疏,在受理案件时执行了《民诉法》的规定,而忽略了《海诉法》及《受案范围》的特别规定。 还有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多收案件等原因,通过变换案由的形式,变相受理海事案件,严重干扰了海事审判程序,这也是最高院严令禁止的。如我省某地方法院2001年审结的一件案件,案件标的为1500多万元,该法院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受理了此案,并已审结。该案实际是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类别,是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即该案为海事案件。这种通过变换案由而变相受理海事案件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船舶租赁合同纠纷、船舶物料?承包供应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海事担保合同纠纷等案件,地方法院都可以分别作为普通民事的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包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等案件予以受理。

展开更多

针对业务不熟、认识不清是一些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主要原因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0、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法院不受理起诉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该案件不符合该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一般情况下,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