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十五条因杀人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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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特殊情况包括: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 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适用条件如下: 1.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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