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我们认为,该条是在双方都支付抚养费(可能一方少一点,另一方多一点)的情况下的补充规定,在双方都已经在承担抚养费的情况下,子女仍然在必要时有权要求进行变更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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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离婚子女抚养费的具体规定是:抚养一个子女的,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抚养两个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标准如下: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儿童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金额;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还应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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