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工作,同时双方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法院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法院执行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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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方不让看孩子的办法:双方协议探望权相关问题的,可以再次就子女探望等问题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再根据判决申请执行。若探望权相关内容由法院判决,则可以直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规定如下:不抚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有探望权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诉,实现探望权;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的,采取相关的合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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