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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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要件为: 1、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2、主体要件,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侵犯对象,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使用恶劣手段,实施殴打、侮辱、虐待;造成轻伤、重伤、死亡;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司法人员非法拘禁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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