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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前期费用怎么补交

2022-04-12 02: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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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12 回复

专业分析: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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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受到工伤与正式劳动者同样享受工伤待遇,不因试用期而有所影响。如果用人单位有参加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进行赔付,劳动者要进行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后要求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所受的损害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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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等级鉴定。 3、确定工伤等级后,要求享有工伤待遇。 4、单位不给予工伤待遇,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5、注意工伤认定期限为一年。工伤可以享受待遇:医疗费、停工留薪待遇、一次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伤残津贴和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就业补助和医疗补助等等。具体金额需要依据工伤等级和缴费工资详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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