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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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界定婚前财产的时候,顾名思义,关键在于该财产取得的时间是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即以男女双方结婚纪念日为界,只有在结婚前所得财产,才可能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具体包括: (一)结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的个人的工资、奖金、合法经营所得,继承或受赠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二)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债权等财产权利; (三)婚前财产所得利息也是个人财产; (四)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的财产,就算在结婚后换了另一种形式存在,也不影响其婚前财产的认定; (五)注意,婚前各自为结婚而购买的财产也归其个人所有。婚前财产的认定只要求在婚前取得财产权利,而不要求实际占有。婚前财产不会随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自动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灭损的,也不得请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
新婚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规定的婚前财产包括的有:产生于结婚登记前的工资、投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款、退伍择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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