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网购过程中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此类店铺自行作出不加入七天退货的声明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故,你所购商品只要不属于上述四类不宜退货商品,仍有权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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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正价货品,特价货品不能退换,特殊情况须请示店长或店铺负责人方可执行、所需退换货商品有保留原始销售小票的、退换货商品属于供应商质量问题的,如果是顾客自已损坏的不能退换、服装类商品如是不能试穿的,或是顾客送人没办法试的,在码数不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承诺换同款商品的码数,但只能换一次、退换货商品的外包装完好无损,商品无脏损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发现有问题需在买单后一周之内退换,超过时间不予退换。特殊情况须请示店长或店铺负责人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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