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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哪些销售行为

2023-04-02 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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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02 回复

专业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销(预)售行为:(一)未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备案或者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认订、登记、选号、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销(预)售商品房;(二)未办理初始登记,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四)发布虚假新建商品房已售、待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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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有:设置不合理的低价;零首付买房;提供虚假的样板房;精装房面积严重缩水;提供虚假的环境绿化;告知虚假的位置距离;饥饿营销;未取得预售证或销售证等证件;一房多卖等。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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