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之国家赔偿方式:一、支付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是我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国家赔偿责任在多数情况下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二、返还财产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三、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指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由国家加以恢复,使其回归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的一种赔偿方式。这种赔偿形式主要适用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损坏但能够予以修复的或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但能够恢复原状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财产遭损坏但能够恢复原状的,应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其他赔偿方式 其他赔偿方式主要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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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责任遵循的原则是: 第一个原则,全部赔偿。行为人要对受害人赔偿其全部受到损害造成的过失,也就是全部赔偿。 第二个原则,损益相抵。侵权的行为人只需要赔偿扣除利益部分的损失即可,也就是损失与利益相抵。 第三个原则,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第四个原则,财产赔偿。行为人不管是导致了什么样的损害结果,财产赔偿是唯一可以进行的赔偿方法。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偿的费用是来自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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