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然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但该条例第45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未购商业三者险的车主至迟应在2006年9月30前投保交强险;已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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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已发出通知,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交强险保单将自出单时即时生效。商业车险目前仍然是投保后次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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