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在行为方式上没什么特殊要求,基本上可以涵盖目前可能出现的暴力情形。但是在伤害程度上,司法解释规定只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认定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造成伤害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家庭暴力的持续时间上,如果对方长期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可以认定对受害方造成伤害,从而认定构成家庭暴力;二是,在伤害程度上,如果经鉴定家庭暴力造成对方轻微伤、轻伤甚至重伤,那么就可以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这样看来,如果对方仅仅是因为一次的冲动而有打骂行为,并且没有造成严重伤害后果,那么就不能认定构成婚姻法上规定的家庭暴力。 当然,正如大家都知道的那样,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确定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也是难以赢得诉讼的。在取证方面,我们的建议是施暴时尽可能报警,让警署出面调停,那样就会形成一份警署的出警记录,将来在法庭上就可以成为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另外,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后,不论伤情如何,最好都要到医院验伤,让医院出具一份验伤单或者诊断证明,也可以做为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果这两方面都做不到,也可以自行对伤口进行拍照,保留这些照片也能证明对方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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