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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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建设工程的条件是:分包主体具有相应的资质;分包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主体结构施工不得分包,非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分包;工程不得全部分包、不得再次进行分包。
建设工程分包应该符合下列条件: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施工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重新分包其承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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