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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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应该符合下列条件: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施工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重新分包其承包的项目。
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如下: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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