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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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临时性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不超出两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临时性建筑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二年,并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不予确权发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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