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四章、第五章及其配套法规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损坏、迟延交付的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与计算、责任限额及其海上旅客运输的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等作出特别的规定,且其第一百零六条又明文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而合同法“运输合同”一章的“货运合同”一节的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再结合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确定的原则来看,尽管有该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下列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运输合同“一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确认,在上述事项范围内,仍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包括在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内的多式联运过程中产生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而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仍应按照海商法的规定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而不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海商法没有对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难救助合同及海上保险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惟于第十一章对相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则在该责任限制之外,有关上述海商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下列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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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害人身的财产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对于侵害财产的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对于人身权益的财产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是被侵权人实际受到的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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