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具体来说,对于(一)、(二)两项中的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其祈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训防止再次违法。对70周岁以上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年迈的人多身体较弱,若处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健康恶化或者其他隐患。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的规定,同样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女儿童的一贯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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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以治安拘留。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行政拘留等种类;而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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