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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收养小孩手续

2023-07-11 14: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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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11 回复

专业分析:

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应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1、收养人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子女的; 2、无配偶单身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不受单身男性收养人和女性被收养人年龄间隔40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不予落户);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孤儿(应有送养人即监护人)、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 6、收养人须满足以上法律要求的条件,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7、被收养人应具有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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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收养小孩有如下手续: 1、送养人、收养人,就被送养未成年人年龄、条件、精神状态,收养时间等主要内容达成书面协商; 2、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收养小孩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以及下列证件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即可。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小孩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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