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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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按职工本人工资的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配偶每月可得百分之四十,每个被核实的亲属每月可得百分之三十,而每个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可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所有被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金额不可以比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高。
如果单位没有为因工伤死亡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要按下列标准给予其近亲属赔偿: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来发;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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