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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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第二: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第三: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第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第五: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第六:户政科签发《准迁证》;第七: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第八: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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