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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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第二: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第三: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第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第五: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第六:户政科签发《准迁证》;第七: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第八: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当事人想迁移户籍,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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