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等。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举证的除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评审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针对假冒商标侵权举证责任如何界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判断商标侵权的标准应当是混淆标准,即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均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直接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可参照以下标准:一是存在违法行为。侵权人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侵权行为。例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出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等;其次有损害事实。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