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等。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举证的除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评审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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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担下列责任: 一、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按照构成的罪名追加刑事责任。
需要承担下列责任: 一、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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