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委托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一,委托人对委托事件承担全权责任,委托书上会有明确的说明该条。二,法人责任:由法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法人是社会组织,它不同于公民。三,法人责任的特点: 1,法人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法人的工作人员,但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是法人; 2,法人的责任是一种有限的责任,即法人只以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3,法人工作人员只有在其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及法人代理人在法人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产生法人责任; 4,非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不是法人的行为,只是法人工作人员或法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不发生法人责任。四,法人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 1,个人责任是由法人工作人员或法人代理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人承担了责任后,并不免除法人的工作人员依据劳动法所应承担的个人责任。既追究法人责任,也追究个人责任可以称之为两罚制,这是各国劳动法的通例; 2,个人责任有两种承担形式:(1)由法人对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追偿,这种形式可以说是一种内部责任;(2)由法人与个人并列地承担责任,可以说个人直接承担外部责任。我国劳动法对这两类责任都有规定。 3,法人责任与内部个人责任的关系。法人在承担责任后,对个人追偿的目的主要是对有过失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惩戒,因而一般不适用全部追偿原则; 4,法人责任与外部个人责任的关系: (1)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其职务行为是否承担个人责任,以其在履行职务时有无过失为依据。只有有过失的,个人才可能承担责任。 (2)违约责任只能由法人承担,而不由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承担。法律上所谓责任不仅以义务存在为前提,而且是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才发生,因此,义务范围和责任范围是有联系的。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集体合同总是以法人的名义签订的,只能由法人来承担义务以及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 (3)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个人才承担外部责任。依我国劳动法规定,只有对劳动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侵害,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才直接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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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义务如下: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清偿债务的义务。 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如因其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委托人为二人以上的当事人,将同一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办理的,如委托合同中无特别约定,应当对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委托协议而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被委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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