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就是有权主张的。而立法的本意是保护正当合法的被拆迁人的权益。被拆迁人的定义从法理上讲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在该房屋中进行项目投资的经营者。本案的所有权人既是拆迁人,也就是说,所有权人是不可能与被拆迁的项目投资人协商一致来面对拆迁人的自己的。因此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的相关规定中的除房屋本身的补偿外的其它损失补偿,包括经营损失补偿都应当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范围。那种所谓对经营损失等不补偿是错误的,违背了人民政府以人为人本,体察民生的理念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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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企业经营损失赔偿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不同生产经营用途测算其效益;也可以参考之前各地方关于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的测算方法。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我国法律暂时没有统一的计算方式,各地的补偿标准不太一样,计算方式也有差别。有的地方以被征收拆迁的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如南京对于非住宅征收造成停业的,不超过拆迁补偿款百分之八的补偿。有的地方按照企业的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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