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根据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补偿,补偿其因拆迁停止生产经营的时间部分,由明令禁止或限制其正常营业的拆迁人予以支付。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