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在48小时之外死亡以及存活的按因病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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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人在单位突发脑溢血死亡,单位应当及时将其送往定点的附近的医院去救治;在三十日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报工伤赔偿。
劳动者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死亡的,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劳动者在单位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吸毒的;自残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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