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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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劳动支付工资是提供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全部工资报酬。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提供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全部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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