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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2023-05-06 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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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06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了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已经是最终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采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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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申请再次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或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15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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