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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同的效力瑕疵,主要是指合同不完全具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话,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如果合同欠缺上述条款的话,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的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第一,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对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内容,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共同的合意,由当事人协议补充;第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当事人对合同其他内容达不成协议时,就要由法官推定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补充,并且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即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第三,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应该按照《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补充。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合同可撤销: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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