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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申请书;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孤儿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材料有:户口簿和身份证;所在单位等出具的结婚状况证明、是否具备抚养教育的能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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