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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原则

2023-03-29 16: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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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29 回复

专业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时因历史原因未分配土地的农户,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5]27号)精神,现要求分配承包地的,应按照“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本原则和“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工作原则妥善处置。 有集体预留机动地、新开垦土地等可用于调整分配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农户提出申请的,可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对其给予调整分配。 没有集体预留机动地、新开垦土地等可用于调整分配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不对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待以后具备条件后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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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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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行为。登记机构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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