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现将破产清算会计资产类科目分为:银行存款、现金、应收款、投资、应收票据、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这十一个资产类科目。如果是破产清算现金出资,资产的价值可以看以下几点:1、货币资金属于无需变现的财产,可用来直接清偿债务;2、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易于变现的财产,可通过银行、证券市场迅速变现;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属于评估变现财产,需经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价后再通过公开拍卖、出售等方式实现变现;4、应收账款属于协商变现财产,应该由债权债务双方通过协商变现;5、长期待摊费用,由于它的货币性支出已经发生,且大部分已经没有实体存在,因此这部分财产已经不能变现,应作为破产企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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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计算流程是成立清算组,通知并且公告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债权之后进行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个“分配比例”是指“剩余的破产财产”和同一顺序的众多破产债权各自与剩余的破产财产的比值,而不是指法律规定要只能给予一定比例清偿的。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根据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程序。破产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完成。破产分配结束是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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